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
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
作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
事,根据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《深圳证券交易所
股票上市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
资料,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,现就公司拟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
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:
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(浙江)有限公司与浙江海虹药通网络
技术有限公司签署《租赁合同》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,定价
合理有据、客观公允,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,不存在损害股东利
益,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。董
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,审议该议案时,关联董
事应回避表决。
独立董事:王秀丽 白彦 孙洁
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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